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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和转账性质不同,有一个不用还!​网友吵翻了

分类:新闻频道 时间:2024-02-03 18:22 浏览:250
概述
微信的红包和转账功能想必大家都用“烂”了,一般情况下小额用红包,大额只能转账。相信大多数人在使用时并不会刻意区分这两个功能的性质和区别,但实际上,微信红包、转账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有人就因发红包借款给朋友最终被认定为赠予,不予返还。“中国普法”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了解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相关话
内容
微信的红包和转账功能想必大家都用“烂”了,一般情况下小额用红包,大额只能转账。相信大多数人在使用时并不会刻意区分这两个功能的性质和区别,但实际上,微信红包、转账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有人就因发红包借款给朋友最终被认定为赠予,不予返还。


“中国普法”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了解释。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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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话题引发网友关注,同时登顶热搜。


据报道,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

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

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

其中,微信红包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此案引发了网友的关注,有网友表示“以后什么都转账就对了” “转账还要备注下,借款还是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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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关心那些“1314”“520”的转账金额怎么判定?毕竟很多小情侣你侬我侬时红包转账不断。


法院已审理过类似案件,在特定情况下,一些特殊金额的转账也算作赠予。

据了解,若送红包、转账是以“结婚”或者“在一起”为条件,参照相关的法律要求返还赠与。比如甲给乙转账30万时明确提出“我们结婚吧”,应视为情侣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条件未成就,甲有权要求乙返还30万元。

而情侣之间发送520元、1314元、9999元等这类特殊金额红包,一般会被认为具有“我爱你”“一生一世”“长长久久”等特殊含义,若微信未注明用途,可能会当作赠予款项,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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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发红包或转账说明中备注了表达爱意或者表示赠予等文字信息的,分手后可能也无法要回来。


如果发的红包是100、1000、10000元等普通金额,可能被认定为借钱,分手时可主张返还,但是转账时备注中若写了“我爱你”等明显带有感情色彩的字样则表示为赠予,大概率是要不回来的。

不仅是情侣、好友之间的款项往来要注意,在职场中,支付工资时,若微信转账未注明款项用途,同样不能作为证明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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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以后资金来往过程中特别是非面对面情况下,一定要留下证据链,在备注中写清楚转账款项的用途或者及时通过微信聊天、短信文字、电话语音等确认转账的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留存作为证据,真有纠纷了也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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